2025年11月19日公司下屬子公司廣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《刑事判決書》,公司在巨潮資訊網發布了《關于下屬子公司收到刑事起訴書進展情況的公告》。就公告所公布的判決結果,廣州益海堅決不予認可,并當庭提出上訴,具體說明如下:
廣州益海辯護團隊和公司認為:
一審認定事實、適用法律、司法程序及采信證據根本錯誤,判決廣州益海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從犯于法無據,據以定罪量刑的觀點和事實依法均不能成立。
詳述如下:
1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、適用法律根本錯誤。
(1)根據在案證據顯示,本案是在安徽華文與云南惠嘉違規從事融資性貿易過程中,云南惠嘉通過長期行賄所謂的“被害人”安徽華文高管(包括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長兼總經理、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)及員工,與安徽華文內外勾結、共同造假,造成國有資產巨額損失。安徽華文掩蓋損失近十年,在涉事高管因職務犯罪被立案調查后,企圖將巨額損失非法轉嫁給廣州益海。安徽華文對所謂“詐騙”行為不僅知情,而且直接參與、配合,故本案不存在“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”而被騙的情形。
(2)廣州益海對涉案“詐騙行為”既不知情,更未參與,沒有幫助的故意和行為。相反,廣州益海始終審慎履行合同義務,嚴格按照《中轉協議書》約定查驗了由安徽華文按合同約定方式給出的出庫或貨權轉讓文件,并每次均電話與安徽華文的授權人員進行了確認,事后還以郵寄庫存確認函、催款函等方式告知安徽華文真實的庫存情況。故廣州益海沒有幫助詐騙的故意和行為,依法不構成詐騙的共犯。
(3)廣州益海未因案涉行為獲取任何單位利益。
無論是與國家糧油信息中心還是Wind數據庫棕櫚油同期市場報價對比,廣州益海向云南惠嘉購買棕櫚油的價格均為合理的市場價格,甚至高于市場價格。根據偵查機關調取的證據顯示,云南惠嘉的貨物在銷售給了廣州益海的同時,也銷售給其他企業,而銷售給廣州益海的價格并不低于銷售給其他企業的價格。因此廣州益海并未因所謂“共犯”行為獲取任何單位利益。
一審判決據以認定廣州益海低價購買涉案棕櫚油的《審計報告》不中立、不專業、不合法:審計人員在辦案單位授意下審計,不履行審查義務;審計人員組成違法,簽字人員未參與審計,審計人員不具備法定資質;審計結論前后矛盾,以“期貨價格”衡量“現貨價格”,人為選取不利于廣州益海的極端數據。
(4)一審判決對進口貿易的商業常識缺乏基本認識,將合法合規的在途貨物買賣與進口報關流程,錯誤認定為幫助詐騙行為。
(5)本案開庭后,來自國內多所知名高校的七位權威刑法學專家,于2024年3月11日對本案進行了法律論證,專家一致認為,廣州益海依法不構成合同詐騙罪。
2、本案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。
(1)本案偵查階段,合肥市公安局有意向廣州益海隱瞞立案信息,甚至明確答復廣州益海不涉案;審查起訴階段,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未依法告知移送審查起訴情況,甚至在其后以“忘記了”為由進行答復。上述行為嚴重損害了廣州益海的訴訟權利。
(2)合肥市公安局和淮北市人民檢察院違法拒不送達《審計報告》,剝奪了廣州益海的訴訟權利。
(3)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有條件合并審理的情況下,將廣州益海、柳德剛與本案其他被告人分案審理,且無故不同意其他被告人出庭接受法庭調查,剝奪了廣州益海及其辯護人發問、質證等訴訟權利,阻礙了案件事實的查明。
3、一審判決違背基本刑事證據規則,采信證據根本錯誤。
一審判決對在案證據、辯方證據中,大量足以證實廣州益海無罪的證據,無故均未采信;對包括《審計報告》在內的明顯不真實,甚至不合法的證據,堅持作為定罪依據予以采信;對于本案定罪量刑的關鍵事實,一審判決在沒有證據的前提下,僅以毫無依據的推定代替證據,予以認定。
公司隸屬于世界五百強企業新加坡豐益國際有限公司,是改革開放后最早投資中國的愛國華僑企業集團之一,目前公司在華投資額約1,000億。公司深耕中國市場三十多年,在中國的業務取得很好的發展,我們沒有理由幫助云南惠嘉詐騙安徽華文,損害公司的業務運營。
綜上,一審判決根本錯誤,我司堅持認為本案二審依法應當改判,廣州益海將積極進行上訴,窮盡法律所賦予的全部途徑和手段以澄清真相,維護廣州益海的合法權益。
益海嘉里金龍魚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
2025年11月20日